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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要点提示
一、体育竞赛简介
二、体育竞赛管理部门
三、体育俱乐部
四、运动员
五、体育竞赛转播权
一、体育竞赛简介
根据《体育法》的规定,我国体育活动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其中,竞技体育又称称竞技运动,指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发挥个人与集体在身体、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取得优异运动成绩而进行的科学、系统的训练和竞赛。竞技体育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在体育竞赛的开展中,主要涉及到管理部门、俱乐部、运动员三方主体,以下将从三方主体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方面展开论述,进而重点讨论司法实践中争议频发的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
二、体育竞赛管理部门
(一)体育竞赛管理单位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2、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中国足球协会(CFA)在其《章程》里规定其职责之一为:管理各类全国性足球竞赛,制订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规程并组织实施。此外,《章程》还对足球竞赛的具体规则、竞赛的申报和费用的缴纳进行了规定。
3、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二)体育竞赛登记管理
以足球为例,中国足协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足球竞赛的开展规则。规定中国足协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注册管理。其中,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足协直接管理。而中国足协会员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及多边比赛、跨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及多边比赛,由会员管理。
三、体育俱乐部
(一)体育俱乐部概念
体育俱乐部一种体育组织。形式多样,性质不一,主要可分为业余性和职业性两种。根据中国足协《章程》,足球俱乐部是指在中国足协会员注册,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及其所属会员的章程、规程、规定和决议,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体育俱乐部设置(以足球俱乐部为例)
中国足协在所辖范围内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及足球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监督和处罚的权利。
1、足球俱乐部须办理注册或备案。中国足协设有注册专门管理机构,对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实施注册管理,对未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进行备案管理。
2、足球俱乐部申请注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国家工商、民政或其他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②拥有 1 支人数不少于 18 名注册球员的足球队。
③至少拥有 1 名在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注册的教练员。
④拥有可用于主场比赛的场地。
⑤拥有本俱乐部的球队名称、队徽及相关负责人
3、足球俱乐部设置流程图
注:中国足协会员单位中的地方足协包括各个省级足协协会以及长春市、沈阳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大连市、西安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昆明市、南京市(13个市级)足球协会。
四、运动员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对此可将运动员管理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运动员的正常管理,包括运动员的登记与注册制度、反兴奋剂制度,第二类是运动员转会制度,包括转会条件、转会手续等。在相关纠纷解决中,往往是对这些规则的综合适用。
(一)运动员与体育协会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如中国足协根据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制定球员身份与转会的规则,对球员身份进行管理,球员根据其规定进行注册。
(二)运动员与俱乐部
在足球领域,参与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职业球员是指与俱乐部签订了书面工作合同,且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大于实际支出的球员。业余球员是指除职业球员以外的球员。所以在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方面,既有单项体育协会指定的关于工作合同的基本要求,也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中国足协还专门制定了《球员身份转会与管理规定》,对球员的注册和转会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规制中,阴阳合同的问题格外受到关注。对此,中国足协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俱乐部与教练员、球员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成立合同审查联合工作组,对工作合同进行审查。联合工作组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核和认定 。以下类型的合同将被认定为“阴阳合同”:
1、在基本薪酬合同的基础上,对于实际为支付薪酬,但通过无商业实质或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代言合同”、“签字费合同”等形式偷逃、规避缴纳税款、诱导违约的;
2、俱乐部通过关联方、第三方支付、现金或实物发放等方式,向教练员、球员支付薪酬的;
3、俱乐部与教练员、球员的合同未加盖“中国足协合同备案章”的;
4、经合同审查联合工作组审核,认定为“阴阳合同”的。
此外,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五、体育竞赛转播权
大多数体育竞赛相关热点案件都涉及网络盗播行为。但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多有争议,权利人在维权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育竞赛直播是否属于作品,如果属于,属于何种作品?对此有两种观点:①视听作品②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体育竞赛转播权的性质。有以下观点:①广播权。处理案件时关键在认定“转播”方式是否要限制于无线和有线方式,是否可以扩大到信息网络方式。②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是一种交互式传播。③录像制品制作者的邻接权,该权利适用的前提是存在“作品”。④广播组织权。⑤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典型案例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案情简介:
新浪公司通过“中国足协—中超公司—新浪公司”的授权链,获得了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天盈九州公司为凤凰网的网站所有者,凤凰网“中超”栏目内两场比赛,均有回看、特写,场内、场外,全场、局部的画面,以及有全场解说,乐视公司是乐视网的运营者,在其与天盈九州公司合作期间,转播了涉案赛事。新浪公司对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转播赛事构成作品,乐视公司、天盈九州公司以合作方式转播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天盈九州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无法证明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构成电影作品,从而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故被诉行为未构成对被上诉人著作权的侵犯,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北京新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论述:
(一)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
就构成要件而言,电影作品至少应符合固定及独创性要求。就独创性而言,电影作品可划分为纪实类电影作品与非纪实类电影作品。因体育竞赛属于客观事件,具有纪实性质,如涉案连续画面构成作品将属于纪实类电影作品,此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至少可能体现在:其一,对素材的选择;其二,对素材的拍摄;其三,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
(二)中超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承载的连续画面是否构成电影作品
1、是否符合固定要求
现场直播过程中,因采用的是随摄随播的方式,此时整体比赛画面并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而此时的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并不能满足电影作品中的固定的要求。赛事直播结束后,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整体已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此时的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符合固定的要求。
2、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
(1)对素材的选择
中超直播团队的直播素材必然是中超联赛中的各场比赛,这一素材并非由直播团队所选择。退一步讲,即便直播团队对于播或者不播以及播哪场比赛具有选择权,该选择亦并非独创性意义上对素材的选择。因此,如果将整体赛事作为素材,直播团队并无选择权。
当然,每场比赛客观上可以被分为若干个时间段,从而每个时间段亦可视为单独的素材,但因对于赛事直播而言,如实反映比赛进程是其根本要求,因此,直播团队并无权选择播放或不播放某个时间段的比赛,而是必须按照比赛的客观情形从头至尾播放整个比赛,因此,如果将各个时间段的比赛作为素材,直播团队亦无选择权。
(2)对素材的拍摄
在体育竞赛的直播中,各个成熟赛事基本上均有严格的公用信号制作手册,虽然不同赛事手册的完备程度不同,但原则上各直播团队均需按照手册严格执行。在公用信号制作手册涉及的各具体内容中,对于拍摄画面个性选择空间影响最大的在于机位的设置,各个机位的摄像机有具体负责的特定区域,这一规定使得每个摄像机在拍摄空间上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在拍摄过程中,涉案赛事直播团队的摄影师还会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进一步限制:其一为观众的需求,其二为符合直播水平要求的摄影师所常用的拍摄方式及技巧。
(3)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
在直播过程中,摄影师将其拍摄的画面传输给直播导演,导演将收到的各个机位的画面选择后直播,其中包括选择特定的慢动作镜头。在这一过程中,导演对于镜头的选择必然需要与比赛的实际进程相契合。不同直播导演对于镜头的选择及编排并不存在过大的差异。
在赛事直播中,通常认为慢动作和集锦最能体现导演的独创性劳动,但实际上对于慢动作的选择同样有章可循,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射门、犯规等),使用慢动作是直播导演的常规作法,上述情形的存在使得不同直播导演所体现出的个性化程度有限。不仅如此,对于一些镜头的选择及慢动作的使用在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亦有要求,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导演的个性化选择。
集锦则属于较为特殊的情形。集锦的制作不受比赛实时性的影响,直播导演通常是在上下半场或全场的全部镜头中进行选择,故其可能具有较大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因此,如果仅就集锦本身而言,其可能达到较高的独创性程度。但电影作品应是作者通过对情节或素材的运用而形成的足以表达其整体思想的连续画面。这一特点要求从电影作品的整体上考虑其独创性,而非仅考虑部分内容。因此,四分钟集锦虽然可能具有较大的个性化选择空间,但其并不足以使整个赛事直播连续画面符合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要求。
中超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在独创性高度上较难符合电影作品的要求。
(二)法律规则
1、《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3、《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中国足协章程》(2017)
第五十六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作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财务权利等。
(五)本会及其会员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授权传播涉及足球比赛、足球活动的图像、声音及其他数据。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专注为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13911364947
邮箱:beijingzhuanli@126.com
陈安玥 高级法律顾问
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生物化学系,赴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生物医药工程专业取得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专利审查多年,主要审查领域为医疗材料、医疗器械、植入假体等,精通专利撰写、检索和分析。具备出色的英语功底,2014年曾前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对医药、化学领域的专利疑难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
专注为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18600028566
邮箱:anyue.chen@lg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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